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08年8月26号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大洋银屑灵颗粒”等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京药监市〔2008〕86号),暂停了广告严重违规药品在我市的销售。
通告发布后,哈尔滨大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发布了被暂停销售药品“大洋银屑灵颗粒”的《更正启事》消除影响。
经研究,现决定恢复“大洋银屑灵颗粒”(国药准字Z20050283)在我市的销售活动。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